《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Lx;
3、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6、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
目前,消防应急灯具在功效和布置方面,经常会出现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相关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的未设置;
二、是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位置过低,数量不足,且照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三、是在疏散走道处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未安装在1米以下的墙面上,安装位置过高,且间距过大,超过规范要求的20米间距,尤其是设置在袋形走道和走道转角区,灯具数量更是不足,间距过大;
四、是消防应急标志指示方向错误,不能正确指向疏散方向;
五、是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未设,或虽然设了,却不能保证视觉的连续性。